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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业大学体育代表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10-09    浏览次数:

河北农业大学文件

校教字(2013)23号

河北农业大学

体育代表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代表队建设,做好高水平运动员和普通生运动员的教育、管理和训练工作,促进学校体育竞技水平不断提高,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教体艺[2005]3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体育代表队由高水平运动员和普通生运动员构成。高水平运动员指按国家当年招生政策被我校正式录取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国家等级运动员,且入学后进入学校体育代表队的体育特长生;普通生运动员指入选学校体育代表队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成立河北农业大学体育运动委员会。体育委员会由主管学校体育工作的校领导与体育工作部、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校团委、校工会及相关学院共同构成。

第四条体育工作部负责体育代表队的训练和竞赛工作,学院、教务处及相关部门负责高水平运动员的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高水平运动员学籍管理

第五条学校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的运动等级证书和运动成绩必须属实。凡属弄虚作假者(含隐瞒真实年龄、伤、病等),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

第六条高水平运动员入学后在体育工作部建立学生个人档案,录取名单分别报学生处、教务处和相关学院备案。

第七条学校根据学生入学文化考试成绩、运动成绩及个人志愿,经教务处、体育工作部及相关学院协商,合理安排高水平运动员在适当专业学习,以保证学生训练、比赛和完成学业。

第三章 高水平运动员训练和竞赛管理

第八条高水平运动员入学后必须加入学校体育代表队,服从体育工作部和教练员的管理,并坚持长年训练。凡不服从管理、训练不刻苦、每学期无故不参加训练达三次者,取消其高水平运动员待遇。

第九条高水平运动员必须坚持业余训练(第四大节课时间)。如在训练时间有课,体育工作部将训练队员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通知任课教师并说明缺课原因,避免影响平时成绩的评定。

第十条高水平运动员在体育代表队期间,可免修公共体育课。学期末由教练员根据其平时训练情况,由体育工作部给予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

第四章 高水平运动员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高水平运动员的课程成绩按照“非比赛学期”和“比赛学期”给予弹性加分。体育工作部根据学生出勤率、训练表现及运动水平,向教务处提供加分名单,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非比赛学期课程成绩计算方法:

国家二级田径运动员每学期期末进行运动水平测试(举行校运会的学期可参考校运会成绩),实测水平高于入学前竞技水平者,对其所学每门课程的成绩加20分;保持入学时竞技水平者加10分;实测水平低于入学前竞技水平者不加分。国家二级排球运动员每学期按入学测试项目进行测试,保持入学前测试水平者加20分;低于入学前测试水平不加分。因训练和比赛受伤不能参加运动水平测试的学生,由体育工作部将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和主管校领导,酌情处理。

第十三条一级以上称号的运动员,每学期期末进行运动水平测试,保持入学前竞技水平者,对本学期所学每门课程加40分;达到国家二级水平者加20分;低于二级水平者不加分。

第十四条比赛学期课程成绩计算方法

团体项目或单项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比赛1—3名的队或队员加40分;4—6名的队或队员加30分;7—8名队或队员加25分;未获得名次的队员,按照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加分。

第十五条高水平运动员因训练和比赛期间影响文化课出勤时,不计入平时成绩的出勤率,平时成绩的评定不低于60分。

假期集训无故不按时返校的队员,下一学期不享受加分政策。

第五章 普通运动员成绩管理

第十六条普通生运动员的课程成绩按照“非比赛学期”和“比赛学期”给予弹性加分。体育工作部根据学生出勤率、训练表现及运动水平,向教务处提供加分名单,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非比赛学期课程成绩计算方法:

体育工作部对普通运动员制定各体育项目的测试标准,并进行运动水平测试。凡测试水平达标者,对本学期所学每门课程加20分;低于测试标准者不加分。

第十八条比赛学期课程成绩计算方法

团体项目或单项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比赛1-3名的队或队员加40分;4-6名的队或队员加30分;7-8名队或队员加25分;未获得名次的队员,按照第十七条加分。

第十九条为在训练中引入竞争机制,体育代表队对普通生运动员的加分名额进行限制。男女篮球队各12人、男女排球队各12人、田径队24人、足球队22人、武术队14人、乒乓球队10人、定向越野队10人、健美操队10人。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条教务处对体育代表队加分资格进行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体育代表队队员通过加分取得的每门课程总成绩不得超过85分(补考成绩不得超过60分)。加分课程分为:必修、范围选修、重修和补考。

第二十一条因参加河北省、华北区或全国性体育比赛而集训的体育代表队队员,由体育工作部开具证明,办理缓考,返校后进行单独考试。

第二十二条凡在校期间为我校争得荣誉并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比赛前八名的学生,在毕业时学业成绩能够达到毕业条件,但平均学分绩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出具成绩证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通过,可获得学位。

第二十三条高水平运动员除遵守本管理办法外,还应当遵守学校其他各项学生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